遺產中的遺產

 


https://ctee.com.tw/news/tax-law/497933.html

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,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,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,不計入遺產總額。換言之,就是沒有繳納過遺產稅的部份,就要計入遺產。舉列來說:

 

祖父A105年身故,留有遺產現金600萬,申報遺產稅後核定不用繳交遺產稅。分配給兒子B和C各300萬。不幸兒子C在109年意外身故,留有遺產總計2000萬。

此時,C君的遺產總額計算就要把C君105年繼承自祖父A的300萬計入遺產總額之中 。如果105年,祖父的遺產超過課稅點而有繳交遺產稅者,則此時C君的遺產總額就可以把分得的300萬扣除不計入。

遺產稅的計算和繳交真是一門大學問,一個不小心可能就會遺漏而被罰款。但如果沒有事先好好規劃,也可能造成預期外的高額稅款。

筆者認為,留給後輩遺產是好事,但遺產一定是要可以計算的有形資產嗎?有時無形資產可能更可以讓子孫後代快樂過日子」,如果可以生前好好善待自己,自己活的快樂,身邊的人才會快樂。世間一昧的以物質做為衡量的標準,很難有恆久的快樂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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